事件经过 年8月30日,原告储某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处进行双侧颞部脂肪填充移植手术及下颌部脂肪填充手术。术后,原告额面部出现剧痛、肿胀、张口受限。被告告知原告属于正常术后反应。但原告在家修养期间症状愈加严重,年9月3日至被告处复查,仍被告知属于正常术后反应。年9月4日,医院急诊并收治入院,行颞部脂肪填充后感染清创脂肪抽取术。年9月14日出院。 患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美容手术,非但没有达到美容的效果,反而在右颞部造成大面积疤痕、凹痕,头发因皮肤坏死而造成秃痕。系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损害,被告应为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如下: 原告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10,元、护理费1,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交通费元、鉴定费10,元、律师费5,元。前述诉请要求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院方观点 被告某诊所辩称:被告对原告诊断明确、手术有指征,手术方式正确,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术后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仅同意对原告的合理费用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请金额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专家评析 年1月4日,某市某区医学会出具沪长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对储某某人身的医疗损害;某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麻醉方式选择和手术操作不当及术后处置不及时的医疗过错,与储某某目前右侧额颞部局部皮肤坏死形成疤痕、秃发、右侧抬眉障碍有因果关系;储某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本例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原告对某区医学会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年6月6日,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为:1.术前准备:某诊所实施静脉麻醉,与其诊所执业范围不相符。2.手术操作及术后处理:根据储某某临床病程,颞部脂肪注射术后局部疼痛、红肿、多个脓点,外院CT平扫示右颌面多间隙感染,手术病理示“右颞部”送检血管内血栓形成,部分管壁炎性坏死,管腔内见小灶脂肪。上述资料提示储某某系脂肪栓塞,造成局部组织坏死、继发感染,目前额纹消失,右侧抬眉障碍,表明面神经额支运动功能受损;右额颞部皮肤疤痕、局部秃发,影响容貌。9月3日储某某诉局部胀痛至强龙飞诊所复诊,某诊所认为属正常术后反应,建议继续使用抗生素;次日储某某至外院就诊,右颞部暗红色、淤血,肿胀明显,见多个脓点,系伤口感染。某诊所手术操作欠精准,致脂肪进入血管,术后处理欠及时;与储某某脂肪栓塞后面部容貌受损、面神经额支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根据鉴定会现场体检,储某某目前右侧面神经轻度功能障碍(面神经共有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5个分支,储某某右侧面神经额支完全功能障碍),且面部瘢痕形成,构成XXX伤残。4.颞部局部脂肪注射为非直视下手术,手术有一定出现相关并发症的风险。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储某某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诊所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欠精准、术后处理欠及时的医疗过错,与储某某目前右侧面神经轻度功能障碍、面部瘢痕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储某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丁等,对应XXX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某诊所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审理中,市医学会就原告因被告医疗行为致损害后所需的休息、营养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年8月22日,市医学会出具沪医三期鉴[]号医疗损害三期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排除原发病所需,根据医疗损害所致伤残后治疗及恢复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某市地方标准DB31/T-《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储某某的休息期为90天,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30天,其中某诊所医疗过失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一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判定某诊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已明确:某诊所实施静脉麻醉,与其诊所执业范围不相符;某诊所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欠精准、术后处理欠及时的医疗过错,与储某某目前右侧面神经轻度功能障碍、面部瘢痕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储某某目前右侧面神经轻度功能障碍(面神经共有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5个分支,储某某右侧面神经额支完全功能障碍),且面部瘢痕形成,构成XXX伤残。颞部局部脂肪注射为非直视下手术,手术有一定出现相关并发症的风险。被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已全面考虑原告疾病状况、某诊所的诊疗行为,其意见客观、充分,本院依法对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故本院酌定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赔偿范围,应依原告诉请及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等予以确定。 (1)关于双方确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1,元、残疾赔偿金,元,本院均予以准许。 (2)关于医疗费,根据票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确定为24,.58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费元,不包含原医院医院的就诊费用)。 (3)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等,参照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酌定为6,元(2,元/月×3个月)。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损伤程度以及被告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为7,元(不再另行打折)。 (5)关于交通费,根据本案案情等,酌定为元。 (6)关于鉴定费,根据票据,确定为7,元。对于原告方自行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用,与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律师费,根据票据,确定为5,元。 综上,被告应按70%的赔偿比例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按比例折算)。被告某诊所已垫付的42,元,应予以折抵。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应赔付原告储爱芳共计,.50元,扣除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已支付的42,元,余款,.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90元,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负担3,元。 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长按上方图片,识别即可与我们咨询交流) 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司法鉴定专家、法医专家,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同时为客户提供病历封存、专家辅助出庭人服务,帮助客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病历复印和封存服务: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免费咨询 医盾,点击以下关键词,可能会给您意想不到的帮助 医疗过错鉴定 赔偿标准 美容案例 护理费计算 尸检 诉讼时效 鉴定时效 封存病历 选择律师 司法鉴定 解决流程 戳原文,了解医盾服务!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白癜风最新诊疗技术得了白癜风在北京哪家医院能治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wkcme.com/mbyjg/104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