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26日至2月18日,24天的时间里,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共发布21次公告,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内容涉及取消集会活动,营业场所、旅游景区封闭,调整交通方案,实施交通管制,严格管控排查,限制药品销售,落实物业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加强入庆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等各个方面。 小编整理了 这21次公告的具体内容 请大家收藏备用 疫情防控期间 一定按照相关要求 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别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 1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已将疫情防控工作定为“一级响应”,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闭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暂停宗教场所群众性宗教活动。 二、停止餐饮服务场所举办大型聚众聚餐或宴会活动,已接受预定的商家要如数退还定金;取消农村大型聚餐活动,停止餐饮大棚车经营,婚丧嫁娶一律从简;关闭野生动物、活禽销售场所。 三、停止旅行社一切经营活动;市区公交、长途客运停止运营。 四、停止各类校内外补课班、辅导机构、自习室、培训班等人员聚集行为。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召开大型集中会议,鼓励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取消各类演出、赛事、论坛、展会等活动。 六、有武汉市旅居史的来庆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市防控工作要求,必须主动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并报告来庆详细信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必须全面排查,逐一核查核实并上报。 七、所有需要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隔离治疗的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必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 八、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常通风、勤洗手,出行提倡“口罩文明”。特别是窗口单位、宾馆、机场、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一律配戴口罩上岗。对于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市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议通过网上办理。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1月26日 2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2号] 我省和我市已将疫情防控工作定为“一级响应”,当前防控形势严峻。为了控制疫情蔓延,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医院口腔科门诊只保留必要的口腔颌面外科急诊,就处理外伤、颌面部间隙感染等急症,其余可择期的项目全部暂停。医院、医院口腔科及门诊部、诊所全部停诊。 二、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足疗、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各种聚集教学场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上课)。 三、其他人员聚集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少于30床位以下的小宾馆和小旅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1月30日 3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3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妥善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疫情防控形势,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控制疫情传播,现就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党政班子要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各司其职。2月3日至8日(正月初十至十五),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办公、分散办公,利用OA、Welink、钉钉等现代化办公手段,分头研究重点工作,抓紧落实紧迫任务,保障常规业务运转。 二、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专业办事大厅)暂停窗口业务办理,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全面推行网上办公,利用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各类政务服务APP及各类自助大厅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畅通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热线,对急需办理且需面审面签的事项,可通过热线预约单独办理。建议广大市民暂缓申办不着急事项。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复业。已经复工复业的要认真履行责任,实施严格检疫查验,落实健康防护措施,确保绝对安全。2月9日后复工复业企业需提前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申请,由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市工信部门备案。涉及药品、消杀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疫情防控必需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环卫、物业等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合理调配人员、加强健康防护,用精干力量确保高效运行。 四、市内各中小学校开学、各类幼儿园开园不早于3月2日。此前,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教学和答疑等集体活动,停止所有师生参与的各种比赛竞赛活动。 五、严格执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从其规定。 六、广大市民要以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自我防护,多宅在家里,少动车少出行,不聚集、不聚餐、不聚会,发现周围有外来人员和聚众活动,要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检查点,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七、1月10日以来,从武汉返庆、从武汉来我市、有武汉停留经历的三类人员,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凡是从其他地区返庆人员,自抵庆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至少14天,并自觉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备。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检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日 4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4号] 各县、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按照黑疫指办发〔〕27号公告要求,请即结合本县、区实际,将下列公告事项以指挥部公告的方式发布: 一、各村要在各出入口科学设置卡点并安排专人值班值守,非本村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本村人员除必要外不得外出。 二、说服教育村民不得走亲访友、串门聊天,严禁聚餐聚集,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所有从湖北省流入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居家医学观察14天。 四、对所有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包保责任制,实行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片,将责任落实到人。 五、在与疑似、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等重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住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严禁人员出入。 六、各自然村和城镇小区要组织巡防队,实行不间断巡防管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行动迟缓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2日 5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5号] 各县(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级指挥部集中办公区作为人员聚集场所,要切实加强管控、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确保指挥部运转高效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洁和消毒工作。按照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9号)和省指挥部第5号公告要求,要对指挥部集中办公区域及住宿房间进行严格清洁和消毒。 二、注意个人防护。在指挥部集中办公区域,工作人员须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具体佩戴要求按照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黑疫指办发〔〕30号)要求执行。要加强手卫生措施,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手卫生。 三、注意身体状况。指挥部集中办公区工作人员如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应及时向本组、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医疗救治和专家组。春节前后期间有聚餐行为的,要及时向本单位、本组负责人报告。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时,要第一时间向本组、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通报医疗救治和专家组,在其指导下按规定流程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专项工作组要对本组工作人员身体状况进行每日统计,如有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 四、减少人员聚集。各专项工作组要根据需要精减集中办公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尽量不回本单位工作。如外出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措施。各专项工作组之间要减少走动,不得在集中办公房间串访、随意进入其他工作人员房间。 五、严格进出制度。各专项工作组进驻工作人员一律持指挥部工作证件出入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安保工作由属地公安机构负责,24小时值守。 六、设立应急办公缓冲区。在集中办公区宽敞通风处设立办公缓冲区,所有外来人员和各组专职联络员须在缓冲区内交接文件或工作衔接。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核心办公区。如确需进入,须严格登记,并留存准确联系方式。 此通知即刻实施。各县(区)指挥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指挥部按此通知严格执行。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2日 6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6号]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运输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全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际,现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运输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防疫期间,各地采取屯、村、乡(镇)交通管制的,必须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县、区交通管制的,必须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实行交通管制的地区,必须留有必要的交通通道,保证应急救护、救援和运送应急物资、必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需要的通行,并做好进出人员身份、体温查验和车辆消毒。 二、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公路设置卫生检疫站的,要保证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并做到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通道不断、必要的保障生产生活的运输通道不断。 三、各省界、市界、高速公路设置的卫生检疫站要加强防疫检测力量,对人员身份和体温检测查实查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交通管控、疏导,减少排队和拥堵。 四、防疫应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市县防疫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红十字协会统筹,到当地交通运输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公章后配发。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3日 7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7号]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祭祀活动的通告 为妥善应对当前严峻疫情防控形势,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省市有关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全市各殡葬服务单位暂停一切祭扫、送灯等祭祀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感谢市民朋友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打赢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3日 8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8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研究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自年2月4日24时起,对主城区道路全天24小时实施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数单双号通行(号牌尾数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持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外),单日单号通行,双日双号通行。具体解除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二、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生活保障、应急救援等车辆,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殡葬等特殊情况用车,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复业,确需值班值守、参与疫情防控和保障城市运行的,组织职工乘坐通勤班车,禁止驾驶私家车上下班。要定时对通勤班车进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四、市区内禁止外市车辆驶入,对确有紧急事项的,应尽快办理完成后立即驶离市区;过境车辆中途不得停留,并禁止驶入以下区域: (一)翔安大街-萨政东路-萨政路-机场路-凤阳路-龙凤大街-卧龙路-外环东路围合区域,围合道路可通行。 (二)机场路-南一快速路-龙化路-西湖街-西苑路-西静路-西杨路-龙岗桥-西二路-北一快速路围合区域,围合道路可通行。 (三)南一快速路-创业大道-南三路-铁人大道围合区域,围合道路可通行。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过非现场电子抓拍、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 联系人:市公安局周东晓,联系。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3日 9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9号]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2号公告》《大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年1月30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足疗、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30张床位以下的小宾馆和小旅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 对拒不执行规定、继续营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举报上述“九小场所”违反规定继续营业、经核查属实的,每起奖励人民币元。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3日 10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0号]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物资捐赠和开展慰问活动相关事宜的公告 感谢社会各界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和开展对防疫一线的各类慰问活动,特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机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联系的物资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爱心人士捐赠的资金和各类物资原则上统一由大庆市红十字会和大庆市慈善会接收。有关医疗和医用防护物资,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和大庆市疾控中心可直接接收,后报大庆市红十字会和大庆市慈善会。 二、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如有定向捐赠的物资,可直接捐赠给相关定向单位,定向单位接收物资后出具物资接收证明,捐赠人或接收单位凭证明到大庆市红十字会或大庆市慈善会登记。如有定向捐赠的资金,可将资金汇入大庆市红十字会或大庆市慈善会指定的捐款账户,由大庆市红十字会或大庆市慈善会拨付到指定的受赠单位。 三、除定向捐赠外,所有的物资实施登记后交付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和使用。前期接受和组织捐赠的单位和部门将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建立台账,登记清楚捐赠企业名称、物资性质和种类、发放数量和范围等,并将台账清单报大庆市红十字会或大庆市慈善会一份。 四、全市各级组织和单位部门有捐赠渠道和意向者,请直接对接大庆市红十字会和大庆市慈善会。联系人和联系大庆市红十字会辛永丽;大庆市慈善会王丽清。 五、针对全市各界对防疫一线的公安干警、医护人员、交通卡点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慰问活动,从即日起,有慰问活动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请直接报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和审批,以便做好宣传工作。联系人和联系大庆市政府办公室张红娜。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4日 11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1号] 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蔓延,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实施小区封闭管理。原则上各小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只允许本小区业主出入。外来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备案登记。所有进出小区人员一律测温,必须全部戴口罩,对不戴口罩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劝返。除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上班、生病就医等原因外,社区居民少外出、不外出。本小区居民每户(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只允许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品。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各小区物业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服务管理职责,协助做好小区封闭管理工作。 二、 三、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将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小区,加强小区公共区域清扫保洁、消毒杀菌和环境卫生死角清理,增加保洁作业和消毒杀菌频次,确保小区干净整洁卫生。 四、落实出租房屋管理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并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责任。 五、发动各方力量劝导广大群众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不聚集;“红事”“白事”从简,并提前报社区备案;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聚众闹事的,由属地公安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六、提高全民防控意识。各街道、社区要有序动员群众加强自我管理,并通过社区宣传栏、悬挂标语、 七、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街道、社区、网格包保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小区封闭管理,保障好居民日常生活。各县、区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切实维护好治安秩序。 八、各县、区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5日 12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禁止人员聚集性活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防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防控期间,在保证群众生产、生活和市场秩序稳定前提下,全市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明确取消和禁止可能引发人员聚集的庆典、祭祀和经营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组织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也不开展各种形式的面对面走访、慰问等活动,集中精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居民小区等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摆摊设点、开办市场等活动。 三、禁止举办可能引发人员聚集的营销活动。正在营业的超市(包括大型商场内超市)、便利店、粮油店等企业及业户,禁止举办节庆促销、惠民购物等可能引起人员聚集的各类营销活动。严厉打击发“疫情财”“节日财”等违法行为。 四、禁止举办文艺演出、灯谜灯会、观灯游园、秧歌汇演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继续关闭各类公共文化场所、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旅游景区,停止一切文旅企业经营团队旅游服务和经营性演出活动;取消一切展览、博览会、文博会等展会活动;取消论坛、研讨等公众聚集型会议、学术活动。 五、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集体宗教活动。关闭宗教活动场所,停止一切人员聚集的宗教活动。各宗教活动场所要认真落实对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思想引导和科学防护等措施,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禁止各殡仪馆、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殡葬服务场所举办任何形式人员聚集的祭祀、安葬等活动(包括正月十五送灯祭祀等),提倡文明治丧、祭祀。丧属要主动配合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出入登记、体温测量。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倡树新风。 七、严格控制各类经营场所人员流量。正常营业的室内经营性场所要根据营业面积合理设定符合防控要求的客流容纳量,并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安排专人疏导顾客,确保所有人员佩戴口罩、有序出入。 八、加强疫情防控和保供宣传。各类经营场所营业期间,利用显示屏、喇叭、广播等工具,在进出通道、营业场所内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要求,介绍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情况,引导市民理性消费。 九、鼓励群众利用互联网开展节庆和祭祀等活动。开展“网络闹元宵”,组织群众“宅家”线上做花灯、猜灯谜、读好书、知识竞赛、网络课堂等活动,丰富群众居家文化生活。 生命和健康高于一切,请各企业、业户和广大市民群众理解支持并配合防疫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和关键时期,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用我们大庆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用自身行动保护个人和他人健康,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6日 13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3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公告 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7号公告》相关要求,为做好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工作平稳运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做好返岗工作。从2月10日(正月十七)开始,全市各级党政班子成员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人员在岗,避免人员扎堆办公。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要合理安排人员在岗,保证日常工作运行,鼓励利用现代办公软件分散办公。 二、落实防控措施。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日上班前对返岗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建立人员档案和统计台账。要合理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协调安排必要医疗防护用品,所有在岗人员一律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见面不握手,避免密切接触。要加强办公场所卫生环境清扫保洁,对本单位办公区域加密消杀,科学规范处置废弃口罩,营造清洁、卫生、安全的工作环境。暂停使用办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天开启门窗至少两次,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三、减少人员聚集。在岗人员要在固定办公地点工作,不得随意串访走动,并减少不必要外出。不得召开集聚性会议和活动,提倡不见面办公,运用oa系统、welink、好信云、“学习强国”等方式开展工作,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减少纸质公文传递,在符合保密规定、确保政令畅通的前提下,能在网上办理的一律在网上办理。积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引导企业和群众等服务对象通过电脑和手机app办事,减少人员向机关单位和实体大厅聚集。 四、合理安排就餐。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机关食堂停止集中就餐服务。在岗人员早餐和晚餐要在家里解决,午餐采用自备、分散、简便等方式灵活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和就餐时谈话。居住在工作单位附近的人员尽可能回家用餐,距离较远的提倡带餐或食用面包、饼干、方便面等简易餐食自行解决。严禁外卖订餐,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严格遵守办公场所用电用水等规定,严禁办公场所使用任何炊具,切实保障办公场所安全。 五、加强人员管理。要了解掌握外地返回人员的行程和旅居史,重点排查去过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人员。对与确诊、疑似病例人员有过聚会、就餐、乘坐交通工具等密切接触的人员,须进行规范医学观察,观察结束前不要返回工作岗位;对从外地返庆的,自行居家隔离14天,坚决不能外出,并避免与家里人近距离接触,隔离期间每日早晚各测1次体温,并向本单位和所居住社区报告。隔离结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返岗。要严格掌握干部职工情况,特别是针对自行居家隔离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关心 六、严控车辆数量。要引导干部职工合理选择私家车、网约车、出租车、电动车、步行等出行方式,家离单位近的鼓励步行上班。党政机关办公场所院内要严格车辆管控,除确需进入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进入。非特定事由,不得申请公务用车。 七、严明工作纪律。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真正做到人人知晓、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在岗人员要主动担当作为,不得擅离职守,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按规定就诊。分散办公人员工作时间要处于工作状态,保持通讯通畅。全体干部职工应本着对自己、他人、社会负责的态度,增强防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每位干部职工要主动报告自己身体情况,严禁谎报、瞒报、漏报。对因组织不到位、报告不及时、落实不彻底,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8日 14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4号] 根据《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肺炎机制发〔〕20号)要求,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室内办公环境,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较低风险暴露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75号),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原则上使用医用防护口罩。 当前,我市抗击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保障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医疗“火线”和“一线”防护用品需求,缓解全市医用防护口罩库存紧张局面,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倡议全市群众用医用防护口罩(或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颗粒物防护口罩,下同)置换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置换口罩活动率先在市直各单位开展,由市直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根据个人意愿,按照1:5比例进行口罩置换(1只医用防护口罩置换5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由各单位统一登记回收,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小组指挥部物资保障专家组进行审定,如符合标准,则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小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进行置换。 置换口罩活动要严格按照标准把好质量关,确保置换口罩全新未使用。 联系人:艾靓,联系-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9日 15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取消主城区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自年2月10日0时起,取消“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高新区主城区道路,全天24小时实施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数单双号通行”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9日 16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6号]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有关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含自然人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下同)必须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配合社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向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如实提供承租人相关信息。 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各项防疫工作。要对承租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加强联络沟通,定期报送人员变动等情况。 三、房屋出租人要及时询问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状况,发现承租人有发热、呼吸道感染、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报告。 四、承租人为从外地返庆或来庆的,房屋出租人应监督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督促承租人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备相关信息。 五、房屋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2日 17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7号] 关于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场所一律暂停营业的公告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场所一律暂停营业,解除日期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另行公告或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2日 18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8号] 关于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的通告 一、自年2月17日零时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具体范围以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为准)。 二、有发热、头疼、鼻塞、打喷嚏、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患者可与社区或乡村网格员联系,由网格员联系社区或乡村医生给予帮助。 三、上述药品各药店一律下架封存。对违反公告要求,擅自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的零售药店,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解除暂停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时间另行公告。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6日 19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信息登记报备义务、拒不配合信息登记、不遵守小区封闭管理规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不主动报告、不如实报告、不自觉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刻意隐瞒病症、不如实申报行程轨迹和密切接触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服从封控管理、拒绝登记信息、登记不实信息的,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强行冲闯、辱骂、威胁或以其他暴力方式阻碍现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登记、防疫、检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碍公务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遵守小区封闭管理规定,翻越、拆扒护栏或其他封堵设施的,按照寻衅滋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7日 20号公告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20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发热门诊的公告 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巩固我市前期疫情防控成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发热门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年2月18日8时起,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全市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会适时调整门诊服务并加强急诊、儿科以及部分特殊慢性疾病所必须的医疗服务(如血液透析等),广大市民朋友可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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