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民初字第号 原告:孙某,男,37岁 被告:某医院(二级) 一、诊疗经过 年5月23日,原告因2周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颈部疼痛,伴左肩及上臂放射痛,医院就诊,门诊予止痛对症治疗,症状持续,病情无明显缓解。后住院,入院诊断:颈椎间盘突出。入院后给予枕颌带牵引,止痛、营养神经治疗。年6月3日在全麻下行颈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术,颈椎间盘切除术。 术中自环状软骨下方右侧做横形切口,长约4.0厘米,逐层切开皮肤,皮下组织及颈阔肌,钝性分离肌间隙至颈血管神经束,向对侧牵拉气管食管组织,C臂机透视定位准确,分离出损伤间隙,取出颈间盘组织,刮除后纵韧带骨化及颈椎后缘增生组织,去除椎体上下软骨板,C5-6、C6-7各放入椎间融合器一枚并植骨,颈前钢板固定,C臂机透视内固定位置良好,逐层缝合,放置引流,术毕转ICU。 6月4日8时17分伤口引流出血性液体15ml。9时52分转骨科病房,诉咽喉部疼痛,四肢感觉运动可。16时59分原告进食后恶心,呕吐胃内容物少许,颈部稍肿胀,呼吸畅。予以卡文、甘露醇对症处理。18时突然出现吞咽困难并进行性加重,呼吸费力。查体:颈部广泛肿胀,切开周围局部张力较高,切口引流无鲜血引出,送手术室途中出现呼吸困难加重,烦躁。入手术室后窒息。面色青紫,给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血压未测出,出现室颤,给予胸外心脏按压、除颤。插管同时行切口切开血肿清除术,予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对症处理,冰帽保护脑组织。21时5分术毕返ICU,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支持治疗。术后患者意识逐步恢复,原告四肢感觉明显过敏,出现肌颤,精细动作不能完成,药物控制肌颤。 7月25日转外院康复治疗。转院时原告神志清,精神好,对光反射灵敏,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可在人看护下行走,双手及右下肢轻度活动性肌震颤,精细动作无法完成,偶静止性颤动。家属诉病程中有两次癫痫发作,至今仍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经康复治疗一年余,目前精细运动障碍,行走不稳等。 二、医学会鉴定 1、医疗单位手术资质不完备。按照当地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院开展四级手术需送市卫生局审批并报备省卫生厅。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缺乏有关的报批手续,不具备开展“颈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术(四级手术)的资质。 2、手术指征偏宽。非手术治疗无效时或疼痛严重和肌肉瘫痪症状加重的患者,才应行手术治疗。根据原告的病史、症状仅为两周,未经过正规保守治疗(牵引、理疗等非手术治疗,2周为一疗程),结合本例患者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学表现,可考虑先行保守治疗。 3、手术后观察不仔细。对颈部手术后的并发症(术后出血、颈部血肿压迫)的表现不熟悉、经验不足,导致处理不及时,以致最终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是造成原告脑缺氧性损伤的直接原因。 4、病历书写不规范。手术记录无第一手术医生签名,第二次手术麻醉记录没有明确记录心跳停止到心跳恢复的时间等。 5、患者七级伤残。 综上,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过错与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 由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计,.83元。 将保持每天更新一期,扫描青少年白癜风北京有效治疗白癜风的医院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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